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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2019年国际法律人才夏令营考核法律分析题
请完整回答下列两道题。
第一题:请阅读以下案件事实并回答相关问题(50 分)。
2014年6月28日,北京开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源公司)与北京恒久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恒久公司)公司签署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署后一年内,开源公司向恒久公司提供买卖价款总额为 7095006.6 元的某型号钢材,恒久公司在收到钢材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款项。2015年5月
10 日,开源公司向恒久公司供货,恒久公司在 2015年6月10日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 1395228.6
元。恒久公司因故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恒久公司的股东房某、蒋某和王某分别持股 70%、20%、10%。2018 年 4 月 10 日,开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恒久公司支付货款。此时,开源公司发现,恒久公司已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2018 年 5 月 10 日,开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恒久公司的股东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恒久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中,被告蒋某、王某辩称:1. 两人从未参与过恒久公司的经营管理;2. 恒久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 恒久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 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恒久公司、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请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完成下列问题:
1. 什么是清算义务人?其与清算人的区别是什么?(10 分)
2.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恒久公司的主张吗?并请说明理由。(20 分)
3. 请从理论和法解释学等角度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的合理性。(20 分)
附法条:《民法总则》第 70 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 180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 183 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